當投資者決定在澳門成立公司,首先要選擇開設的公司是屬於商業企業下的「自然人企業主」還是屬於「法人企業主」以便符合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規定。
「自然人企業主」又可稱為「個人企業主」,由東主出資及以自己個人名義經營。一般來說,此類型公司大多屬於小型企業 (例如小食店)。「自然人企業主」成立比較方便,但東主對公司負債有著無限的責任。
「法人企業主」又可稱為「商業公司」,大致可分為以下種類:
- 無限公司;
- 兩合公司 (可細分為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);
- 有限公司 (可細分為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);
- 股份有限公司。
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均屬以「人」為單位出資的法人企業,股東對公司債務和「個人企業主」一樣均須附上連帶責任。相反,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,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屬以「股」為單位出資的法人企業,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,法人企業對其債務以其全部資產為限。簡單來說,在澳門成立的法人企業大多數以有限公司為主。
設立登記為「自然人企業主」
按「營業稅章程」的規定,任何自然人 (個人) 欲從事任何工商業活動者,應於開業前30天內自行或透過其代理人向財政局遞交申請書,憑財政局發出已繳納營業稅的證明,開始營業。
另外,個人企業主可在開業之前或後辦理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(即個人企業主) 之登記。
設立登記為「法人企業主」
申請成立「法人企業主」手續較為繁複,設立所需要的文件包括申請書,公司章程/契約及按澳門 <商法典> 第179條第3款所要求的「設立文件」,開業申請等等。
投資者可以透過 <聯絡我們> 索取有關收費詳請或其他有關查詢。